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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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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来源:设备处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4-30

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   

 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保障和促进教学、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德强集团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》和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符合国家、德强集团和我院有关规定的价格起点,用于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及相关配件和计算机软件。凡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,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(自制、接受捐赠等)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。

第三条 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、购置、使用、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。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,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、使用率,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   管理体制及职责

 

第四条  仪器设备工作坚持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管用结合”的原则,实行院、院直属部门二级管理体制。学院由一位副院长主管全院仪器设备工作。设备管理处是学院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,在主管院长领导下,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。院直属部门由一位部门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工作。院直属部门应配备与仪器设备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。

第五条  设备处主要职责:

1.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规定,制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

2.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方案,组织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、参与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。

3.与财务处共同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、登记建账、清产核查、使用调剂、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。

4.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、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,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。

5.负责组织检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,做好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和年度使用评价工作,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6.负责仪器设备维修、维护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  各部门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主要职责:

1.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,并制定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。

2.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更新、调剂、报损、报废、论证工作。

3.负责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,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,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。

4.定期组织检查本部门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,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。

第七条  各部门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:

1.严格执行学院和本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,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、完整。

2.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验收、登记、保管、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、调剂、报损、报废等手续。

3.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,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流水账,随时与设备处对账,做到账账相符。

4.负责本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,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,严格借用、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。

5.加强本部门仪器设备动态管理,经常清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,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,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,做到账物相符。

6.配合设备处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。及时向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和设备处报告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

 

第八条  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:

1. 一般仪器设备部门价值在500元及以上,专用仪器设备部门价值在800元(含800元)以上,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。

2.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。

3.自制或捐赠、院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,凡符合上述规定的,都应办理入账手续。

第九条  凡购置金额在800元(含800元)以上的计算机软件,须单独建固定资产账,其中购置1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,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、招标采购以及验收工作,并有专人负责管理。

第十条 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:

1.购入的仪器设备(含附件)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(含税金、运输费、包装费)验收入账。

2.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,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(依据加工明细、财务付款凭证等)验收入账。

3.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,扩充新功能,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,增记其原值。

4.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,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(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)

5.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,按照原值入账,不能查明原值的,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。

6.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,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(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)。

7.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“以旧换新”应办理审验手续,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。

8.仪器设备维修、保养所支付的费用,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。

 

第四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

 

第十一条 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德强集团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凡申请购置预算价值为1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,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。具体要求为:

1.申购部门提出购置计划预算,经设备处预审后,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。

2.可行性论证由申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,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、先进性、适用性、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《可行性论证报告》。

3.购置仪器设备审批程序:《可行性论证报告》经申购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,报送设备处审核。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
4.设备处凭《可行性论证报告》及申购部门填制的《德强商务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》报集团招标采购。

第十三条 申请购置预算价值为1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,经申购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,报送设备处审核。经院领导批准后报集团执行采购。

第十四条 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。设备到货后,设备处负责组织验收,验收人员由用户部门专业人员、用户部门负责人、供货方代表、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。验收工作的程序为,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、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,并逐项记录于《德强商务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》中。检测结束后,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,由设备处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,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。

第十五条 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。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,必须在设备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。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,财务部门不予报销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

 

第十六条  各部门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,包括制订操作规程,使用、维护、维修制度,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。对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建立档案。

1.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,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,包括:操作规程,使用、维护保养规程等,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。

2.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,对仪器做到精心维护,严格检查。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经常化、制度化,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。

3.仪器设备在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(如笔记本电脑、数码相机等)个人借用,须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,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。

4.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院外部门使用。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并报设备处备案后方可外借。

第十七条 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。对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,要及时报送设备处。设备处根据实际需求情况,对闲置仪器设备重新分配。对不及时上报或因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,查明原因,追究当事人责任,并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 院内各部门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,经设备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,到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,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 各部门离职人员,应通过本部门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,并在设备处盖章,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。

第二十条  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、公物私化、擅自外借、出租、丢弃设备等行为。

 

第六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的处置

 

第二十一条  各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,均属学院资产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 仪器设备确因损坏、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,须填写《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》,写明报废理由后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,报设备处(必要时需论证)审批同意后,才能报废。

第二十三年条 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,由设备处组织回收,销固定资产账,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。

第二十四条  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,每学期安排一次。对于实验室有特殊要求需要及时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,设备处及时进行回收报废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  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,由设备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,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,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 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剂具体按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、调剂实施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七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处理

 

第二十七条  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严格的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,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。

第二十八条 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。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,并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
第二十九条  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,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设备处,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。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,应保护好现场,并迅速报告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。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,隐瞒不报,一经查出,将追究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,并严肃处理。

第三十条 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为责任事故,均应予以赔偿:

1.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;

2.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;

3.因工作失职、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;

4.因保管不善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;

5.属个人借用、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;

6.其他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
第三十一条  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,由部门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、提出赔偿处理意见,经设备处审核后,报学院领导审批。

第三十二条  赔偿处理意见经学院审批后,由设备处统一开出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通知单》。相关部门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,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,由设备处书面通知院财务处,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。

第三十三条  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,在财务处办理。

第三十四条  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具体按照《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实施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八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

 

第三十五条 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院教学、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,各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,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,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,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。

第三十六条  学院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,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表彰先进管理部门和先进工作者。

第三十七条 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。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,经所在部门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,到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才能调离设备管理岗位。 

 

第九章        

 

第三十八条 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,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 

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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